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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案件回顾

2019年,洪雅县某医院麻醉科主任王某某收受医疗器材供应商张某麻醉耗材返点费17万元。2020年1月,洪雅县纪委监委根据相关问题线索,成立调查组开展核实调查。2020年9月,王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心态失衡,坦然接受“好处”

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分析)

2018年,在一次麻醉协会学术会上,麻醉耗材供应商张某向王某某推荐销售一种新型腰硬联合麻醉穿刺包及其他麻醉耗材,并表示如果使用耗材会给予一定的返点费。

“我也曾犹豫不安,但想着供应商凭着倒卖耗材就轻松赚大钱,而我们医务人员加班加点,却挣点死工资,大家都上有老下有小,能挣点外水也好”。在这种错误心态的驱使下,王某某把麻醉耗材样品带回到医院,并说服其他4名医生采购张某的麻醉耗材。

随波逐流,按“潜规则”办事

王某某从医36年,一直致力于麻醉业务,2010年3月起,担任麻醉科主任,工作勤勤恳恳,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虽然业务技能在不断提升,但是职业道德修养却并没有同步跟上。

“我错误地认为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是大流,自己也就随波逐流。”由于长期重科室业务,轻思想学习,久而久之,王某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移。他认为,医院本来就要采购耗材,这些耗材之间又没有太大区别,而且使用张某供应的耗材还能为科室挣“外水”,何乐而不为。

2019年6月,王某某收到了张某送来现金17万元,他自得4.8万元,再留出1万元作为科室开支和接待应酬(实际归王某某支配),麻醉科其余4名医生一人分得2.8万元。因一时给女儿购房“救急”使用,直到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王某某才把11.2万元分给了麻醉科的其他医生。

因果相循,不该拿的终会“买单”

“我真的做错了,已经深刻认识所犯下的错误……”2020年5月,王某某悔恨地对县纪委监委案件查办工作人员说到。2020年9月,洪雅县监委将王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经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某某等5人违法所得的17万元予以追缴。

2020年10月,洪雅县监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撤职处分。

量纪量法分析

经调查,王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的问题:

王某某作为洪雅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本应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做好本科室的管理工作,但却代表洪雅县人民医院麻醉科收受麻醉耗材供应商回扣,并谋取经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麻醉科作为县人民医院内设科室,以科室名义收受他人贿赂,违法所得亦归麻醉科所有和支配,为医药耗材销售商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单位受贿罪。王某某作为科室主任,明知收受销售商返点费是违法行为,仍然以科室名义与销售商协商返点,并与科室人员共同商议决定收受返点,事后直接与销售商对接收取返点,向科室人员发放返点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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