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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原文(《见与不见》作者谈笑靖一审胜诉)

《见与不见》原文(《见与不见》作者谈笑靖一审胜诉)

  □本报记者邹韧

电影《非诚勿忧2》中李香山的女儿在“香山人生告别会”上送给父亲的小诗《见与不见》,感动了很多人,此诗也一夜走红。坊间多传说此诗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所作,也有人持怀疑态度,种种说法不一。本报5月19日7版报道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此诗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谈笑靖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为谈笑靖,并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被告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

原告:

诗作首发在博客

谈笑靖诉称:其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其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内容包括涉案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该图书在王府井书店销售。谈笑靖认为珠海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王府井书店侵犯了其发行权,并使得出版社的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判令被告珠海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

原告享有著作权证据不足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珠海出版社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他们认为原告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涉案作品,但未署名,且该博客未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至于在2011年3月14日《肇庆都市报》对原告所做的访谈,内容为原告个人观点,且访谈时间在涉案图书出版近半年之后,也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再有《读者》(2008年10月第20期)刊登过涉案作品并署名“仓央嘉措”,且涉案图书是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例0.007%,不应视为侵权。

被告王府井书店辩称,该书店对涉案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

原告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

由于涉案作品首发在博客上,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刊登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即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珠海出版社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作品的图书、王府井书店销售该图书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能够合理解释其笔名的来源和喻义,且通过邮件署名、网站声明、出版物等公开的方式予以使用,故法院对原告笔名为扎西拉姆·多多予以确认。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博客照片的添加者为“扎西拉姆·多多”,鉴于博客内容的上传者或添加者通常是博主,故可初步判断涉案博客的博主是扎西拉姆·多多;此外,原告向《读者》提供的其博客作品查阅网址即为涉案博客网址,可印证涉案博客即原告博客。综上,法院对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具有独创性的博客作品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涉案博客已证明为原告所有,原告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法院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其在涉案博客上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而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未给原告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虽有合法进货渠道,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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